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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业健康素养丨法律知识篇⑥女职工特殊生理时期的职业健康保护
2022年9月14日 09:27

职业健康素养第6条:女职工依法享有月经期、孕期、产期、哺乳期等特殊生理时期的职业健康保护。

月经期、孕期、产期、哺乳期为女职工特殊的生理状态,尤其是孕期、哺乳期的妇女从事特定职业或者接触特定职业病危害因素时,比一般职业人群更易于遭受职业病危害,有些职业病危害因素甚至可能通过母体的血液、乳汁进入胎儿或婴儿体内,对胎儿或婴儿造成损害,导致流产、畸胎、先天缺陷和影响发育、成长等。因此,她们也需要予以特殊保护。《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第三十八条规定:“用人单位不得安排孕期、哺乳期的女职工从事对本人和胎儿、婴儿有危害的作业。”

女职工月经期、孕期、哺乳期禁忌从事的劳动范围详见《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国务院令第619号)附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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女职工较多的用人单位要设置妇女卫生室、孕妇休息室、哺乳室等辅助用室。

患有重度痛经及月经过多的女职工,经医疗或妇幼保健机构确诊后,月经期间可适当给予1至2天的休假。

孕期女职工不应加班加点,不能适应原劳动的,用人单位应当根据医疗机构的证明,予以减轻劳动量或者安排其他能够适应的劳动。7个月一般不得上夜班并给予工间休息,适当减轻工作。

对哺乳未满1周岁婴儿的女职工,用人单位不得延长劳动时间或者安排夜班劳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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