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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业健康素养丨法律知识篇⑭离职时,可以复印本人职业健康监护档案吗?
2023年2月24日 10:12

职业健康素养第14条:劳动者离开用人单位时,有权索取本人职业健康监护档案复印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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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第三十六条规定:劳动者离开用人单位时,有权索取本人职业健康监护档案复印件,用人单位应当如实、无偿提供,并在所提供的复印件上签章。

职业健康监护档案应当包括劳动者的职业史、职业病危害接触史、职业健康检查结果和职业病诊疗等有关个人健康资料。

职业史是指劳动者工作经历,记录劳动者既往工作过的用人单位的起始时间和用人单位名称和从事工种、岗位;职业病危害接触史是指劳动者从事职业病危害作业的工种、岗位及其变动情况、接触工龄、接触职业病危害因素种类、强度或浓度等。职业健康检查结果是指职业健康检查的个人报告,如果进行过职业病诊断和治疗还有相应的诊疗资料。

用人单位为劳动者提供职业健康监护档案复印件时,不得刁难,不得弄虚作假,不得向劳动者收取任何费用(包括成本费)等。这就为劳动者进行健康损害鉴定、追究健康损害责任提供了证据保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