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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业健康素养丨法律知识篇⑱职业病诊断鉴定实行两级鉴定制
2023年5月18日 10:18

职业健康素养第18条:职业病诊断鉴定实行两级鉴定制,设区的市级职业病诊断鉴定委员会负责职业病诊断争议的首次鉴定,省级鉴定为最终鉴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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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第五十二条规定:当事人对设区的市级职业病诊断鉴定委员会的鉴定结论不服的,可以向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申请再鉴定。《职业病诊断与鉴定管理办法》第三十五条规定:职业病鉴定实行两级鉴定制,设区的市级职业病诊断鉴定委员会负责职业病诊断争议的首次鉴定。当事人对设区的市级职业病鉴定结论不服的,可以在接到诊断鉴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原鉴定组织所在地省级卫生健康主管部门申请再鉴定,省级鉴定为最终鉴定。

为了保证职业病诊断、鉴定的客观性和公正性,有效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及有关机构应当如实提供与职业病诊断、鉴定有关的职业卫生和健康监护方面的资料。这是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及有关机构的法定义务,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及有关机构应当认真履行。

为了保证受到职业病危害的劳动者享有充分的权利,鉴定费用由用人单位承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