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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享职业健康③:女神节,女职工这些“特殊权利”你了解吗?
2022年3月7日 13:53

何为女职工“三期”呢?

女职工在“三期”期间的“特殊权利”你了解吗?

今天小编带大家一起来了解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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女职工“三期”就是女性朋友的“孕期、产期、哺乳期”。

1.孕期--根据《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第六条的规定:职工在孕期不能适应原劳动的,用人单位应当根据医疗机构的证明,予以减轻劳动量或者安排其他能够适应的劳动

对怀孕7个月以上的女职工,用人单位不得延长劳动时间或者安排夜班劳动,并应当在劳动时间内安排一定的休息时间。

怀孕女职工在劳动时间内进行产前检查,所需时间计入劳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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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产期--女职工依法享有产假

根据《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第七条的规定:女职工生育享受98天产假,其中产前可以休假15天;难产的,增加产假15天;生育多胞胎的,每多生育1个婴儿,增加产假15天。女职工怀孕未满4个月流产的,享受15天产假;怀孕满4个月流产的,享受42天产假。

符合政策规定生育子女的夫妻,江苏省女方在享受国家规定产假的基础上,延长产假60天,达到158天,男方享受护理假15天。子女3周岁之前,夫妻双方每年分别享受10天的育儿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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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哺乳期--哺乳期女职工有每天1小时的哺乳时间。

根据《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第九条的规定:对哺乳未满1周岁婴儿的女职工,用人单位不得延长劳动时间或者安排夜班劳动。用人单位应当在每天的劳动时间内为哺乳期女职工安排1小时哺乳时间;女职工生育多胞胎的,每多哺乳1个婴儿每天增加1小时哺乳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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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二十九条:“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内,用人单位不得解除劳动合同。”(备注,劳动法第39条规定的解除情形除外)。

 

明天就是三月八日“女神节”啦,

南通疾控祝各位女神

节日快乐!幸福安康!万事如意!

供稿:高海萍